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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》
来源: | 作者:华锦加固 | 发布时间: 2022-10-07 | 26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,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


住建部、交通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》,明确提出:


1、在2022101日至12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,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,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。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,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。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、担保机构保函(保险)的方式缴纳,任何单位不得排斥、限制或拒绝。

2、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,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确保政策落实落地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


无独有偶,2022930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财政部发布公告,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:

1、在202271日至9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,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,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

2、对在2022101日至12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,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。

3、对按规定允许保函(保险)替代的保证金项目,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、担保机构保函(保险)的方式缴纳,任何单位不得排斥、限制或拒绝。

相关原文如下:

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

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

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(委、管委、局)、交通运输厅(局、委)、水利厅(局),各地区铁路监管局,民航各地区管理局: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、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,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在2022101日至12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,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,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。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,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。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、担保机构保函(保险)的方式缴纳,任何单位不得排斥、限制或拒绝。

二、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,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确保政策落实落地。

三、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,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,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。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,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

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铁路、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1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(缓缴金额等)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国家铁路局、中国民用航空局。
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

交通运输部办公厅

水利部办公厅

国家铁路局综合司

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

2022930



(此件主动公开)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
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、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,经国务院同意,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

202271日至9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,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,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。

二、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

对在2022101日至12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,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。

三、全面推行保函(保险)替代现金保证金

对按规定允许保函(保险)替代的保证金项目,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、担保机构保函(保险)的方式缴纳,任何单位不得排斥、限制或拒绝。

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的重要意义,加强组织领导,抓好工作落实,并于202210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。

特此公告。
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

交通运输部办公厅

水利部办公厅

国家铁路局综合司

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

2022930